庭審現場,張某稱願意承擔責任。晨報記者 郝笑天/攝
  在擔任公司董事、總會計師期間,利用負責公司財務之便,假冒公司董事長簽名、騙蓋公章,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協議,並挪用公款245萬餘元。昨天上午,張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在海澱法院受審。
  公訴:挪用公款
  根據檢方指控,2003年6月25日,張某在擔任中晟環保科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總會計師期間,利用負責公司財務工作之便,假冒公司董事長簽名、騙蓋公章,私自以中晟環保科技公司的名義與五礦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協議,隨後又將中晟環保公司在恆遠證券北京蘇州街營業部開設的“中晟環保”賬戶中的資金245萬餘元以及全部股票挪至恆遠證券北京蘇州街營業部的“五礦發展”賬戶中,進行股票交易直至2003年12月。
  2012年1月5日,張某接到中央紀委駐環保部紀檢組電話傳喚後到案。海澱檢察院認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遂以挪用公款罪向海澱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為了公司
  昨天上午10點,張某被法警帶入法庭。年過五旬的張某表情嚴肅,“我參加了公司的創立,對我來說,公司就像孩子一樣。”庭審中,張某始終表示,所謂的挪用公款都是用做公司的獎勵或用於投資,只是沒來得及與公司領導打招呼。因此對於指控自己的罪名,張某不以為然,“我沒有為個人挪用資金,我的動機和行為是希望給公司謀利。”不過,張某表示願意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昨天庭審法官未當庭宣判。
  晨報記者 彭小菲  (原標題:挪用公款245萬 反稱是為公司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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